[]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种植业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函[2006]13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0-19
实施时间: 2006-10-1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38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近据部分市(地)局反映,国有林场、苗圃对外承包土地种植粮食作物取得的承包收入及企业种植葡萄收入是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要求省局予以明确。为便于各地正确执行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免税种植业范围的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71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0482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有林场、苗圃对外承包土地种植粮食作物取得的承包收入,实质上是来源于粮食种植收入,可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葡萄种植属于免税种植业范围,可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轻工集团公司 陕国税函[2007] 2007/4/29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吉国税联字[200 2006/5/17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口精金水产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 琼国税函[2004] 2004/1/19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青国税函[2008] 2008/11/6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 赣国税函[2004] 2004/11/8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会双水发电厂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 粤国税函[2004] 2004/4/26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等 赣国税函[2004] 2004/12/21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应 黑地税函[2009] 2009/12/25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享受西部大开 陕国税函[2006] 2006/7/26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 黔国税函[2007] 2007/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