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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养强化奶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函[2005]237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8-16
实施时间: 2005-8-1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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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6号)称: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可依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的“鲜奶”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在2005年6月30日之前已按17%适用增值税税率征收的税款不再进行调整。
  请依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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