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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产品质量认证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地税一[2000]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6
实施时间: 1999-10-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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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函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请修订的复函》(财综字[1999]129号)的精神,产品质量认证收费已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收入应依法纳税。为此,通知如下:
  本市各产品质量认证单位收取的产品质量认证费,包括申请费、企业检查费、批准费(含证书费)和年金(含标志使用费)均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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