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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有线电视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一[2000]4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4-26
实施时间: 2000-4-26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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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对有线电视安(初)装费、视听维护费、广告费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748号文件规定,凡为用户安装有线电视接收装置、播映节目及为他人发布广告等劳务而收取各项费用的单位,均应办理税务登记,并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对有线电视安(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有线电视视听维护费,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有线电视广告费,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对兼有不同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计税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计税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四、各地应加强对有线电视收费项目的征收管理,以确保税收政策落实到位。凡不符合现行税法规定的,要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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