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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过网费计征营业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 川地税函[2000]290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0-10
实施时间: 2000-10-10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299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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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阿坝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过网费是否计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阿坝地税发(2000)169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电力公司利用自己的输电路线向地方电厂(站)收取的过网费,属于租赁设备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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