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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综字[2009]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1-5
实施时间: 2009-1-5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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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和进一步改善民生,今年以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省政府都先后组织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取消和暂停征收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为了便于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现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交通部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84号)和省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66号)、《关于第二批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75号)等文件精神,将国家和省清理取消、暂停征收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并予以公布(具体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酌情予以保障。
  二、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暂停征收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取。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
  附件:清理取消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项目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二○○九年一月五日
相关附件:
清理取消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项目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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