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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财资[2008]691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8-12-12
实施时间: 2008-12-12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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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单位,市属有关企业: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08〕5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大连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大连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9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企[2008]59号)、《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08]55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公司)国有资本收益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市财政局对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入和支出,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市财政,纳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五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市财政局作为执收单位负责收取,市国资委等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 市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表1-4)。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市属企业一次申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市属企业或者市国资委等预算单位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意见;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七条 市国资委等预算单位所监管(或所属)企业在向市国资委等预算单位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时,同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市财政局。
  第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为4%,其中属于科研院所类按暂缓三年上交。
  2008年以后年度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一条 市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商市国资委等预算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下的项级和目级科目。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市国资委等预算单位在收到所监管 (或所属) 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国资委等预算单位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二)市国资委等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同意的审核结果向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市财政局向企业开具“一般缴款书”;
  (三)市国资委等预算单位所监管 (或所属) 企业依据市国资委等预算单位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市财政局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其中,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由市产权交易所代收代交,市产权交易所要在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开立财政缴款专户,产权转让收入在合同签订10日内,市产权交易所需将产权转让收入全部交入财政缴款专户。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应当在申报日后5个月内交清,其中:应交利润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须一次交清;应交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可分两次交清;应交利润在3000万元以上的,可分三次交清。
  第十六条 对市属企业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预算单位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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