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继承、赠与等涉及的不动产产权变更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1]810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21
实施时间: 2001-12-2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01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宝安分局:
  你分局《关于个人继承赠与等涉及的不动产产权变更行为是否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宝发[2001]339号)收悉。对个人继承、赠与等涉及的不动产产权变更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批复如下:
  一、 个人因继承和夫妻离婚而进行财产分割所引致的不动产产权转移,不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 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不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 上海市国家税务 2016/5/1
关于报送不动产和股权投资情况的通知 保监厅函[2010] 2010/11/2
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 税总函[2016]19 2016/5/2
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3] 2023/3/3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不动产换取企业产权征收营业税问 鲁地税函[2001] 2001/6/29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拍卖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 黔地税函[2006] 2006/6/13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 闽地税政一[200 2000/3/6
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0]80 2010/7/31
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6/5/1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西藏自治区销售不动产专用 藏国税函[2003] 200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