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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关于对纳税人申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税流发[2002]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4
实施时间: 2002-1-4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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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近接部分单位来电反映,2002年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从原7%调减为按6%征收后,要求对纳税人在2002年1月份申报属于2001年四季度或2001年12月份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适用税率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经研究,根据应税收入的所属期,明确如下: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从2001年起,将原8%的税率分三年调减为5%,每年下降一个百分点,其每一年的适用税率是相对于应税收入的所属期而言的。因此,2001年“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为7%,2002年调减为6%,纳税人在2002年1月份申报缴纳2001年四季度或2001年12月份的税款时,仍应按7%的税率计算缴纳应纳税额。以次类推,下一年度亦然。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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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 1995/1/6
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15 20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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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渝地税发[2000] 20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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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电子申 渝地税发[2003] 20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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