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函[2005]19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10
实施时间: 2005-3-10
失效时间: 2009-10-1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75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审批权限
  (一)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税局呈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不足2000万元的,由省地税局审批。
  (二)省级总机构及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市(地)的,由省地税局审批。
  (三)省级以下总机构及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申请提取管理费审批权限由市(地)局确定。
  二、申报程序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原则上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逐级审核上报。为减少层次,缩短审批时间,也可直接向审批机关申报。
  三、申报时间
  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11月底前按规定要求完成申报,超过期限的,税务机关原则上不予办理。
  四、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黑地税发[2009]63号
发文部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10-19
实施时间:2009-10-19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常州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 苏国税函[2004] 2004/11/11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苏财规[2010]12 2010/7/1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供销合作社联社收取管理费问题的 黑地税发[2000] 2000/4/10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 琼国税发[2000] 2000/8/1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 川国税函[2000] 2000/6/27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 鲁地税发[2005] 2005/3/14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华扬液碳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 苏国税函[2004] 2004/3/8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审批2000年度企业主管 京财税[2000]17 2000/10/19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 黑国税函[2007] 2007/2/14
辽宁省国家税务总局调整纳税人发生的着装费用等所得税税 辽国税函[2006] 200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