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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地税函[2008]417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0-27
实施时间: 2008-10-27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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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各地、州、市局接通知后,要认真组织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住房的仍按原政策执行。交易时间认定以交易合同签订之日为准。
  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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