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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劳务派遣企业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地税函[2008]477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26
实施时间: 2008-12-26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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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近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务派遣企业纳税有关问题的函》(新劳社函字[2008]518号),要求对劳务派遣企业纳税地点予以明确。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劳务公司)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取得的管理费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劳务派遣企业(劳务公司)机构所在地。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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