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国税函[2001]216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6-27
实施时间: 2002-6-27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23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国税部门对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的工作将在2002年度结束。为进一步加强金融业保险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确保营业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现就金融保险营业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申报。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上述金融机构每季度末最后一旬应得的贷款利息收入一律在本季度申报缴纳营业税。其他的金融机构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其实现的应税营业收入,应在今年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全部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关于税款征收。各地要狠抓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征收入库工作,做到应收尽收,确保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要加强大清理欠税力度,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企业所欠营业税在年度前清缴入库。
  三、关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营业额审批。银行2000年底前已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审批工作,省局已下文布置,各地对银行已税应收未收利息情况要进行认真核实,并根据当地收入完成情况提出冲减计划,于2002年7月底前报省局(流转税处)审批。未经省局审批,企业不得擅自冲减当期应税营业税。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1-5号]》及开展试 保监发[2018]27 2018/2/28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京地税征[2001] 2001/10/1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保险企业营业税减免管理的通知 鲁地税一字[199 1998/5/18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本市职工工伤、生育保险 京社保发[2012] 2012/1/4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陕西保监局等部门关于能繁母猪 陕政办发[2007] 2007/9/9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 沪地税流[2006] 2006/10/12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机构发票使用有关问题 浙嘉地税征[200 2004/3/3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豫政[2006]84号 2006/11/27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补充意见 甬政办发[2015] 2015/1/1
关于大型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报批程序 外经贸机电发[2 200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