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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所得税、营业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预[2002]2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6-28
实施时间: 2002-7-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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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
  为保证所得税、营业税收入分享改革的顺利进行,加强对所得税、营业税的预算管理,现就我省所得税、营业税征收、划分、报解和入库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山东省所得税和营业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鲁政发[2002]21号)已印发,请各市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抓紧制定对下的财政体制改革方案。
  二、关于跨地区分享企业的所得税缴库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中央所列跨地区分享的62户企业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要全额缴入中央国库。(二)省级所列跨地区分享的3户企业,其集中或统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50%缴入中央国库,50%缴入省级国库。(三)跨地区分享的企业所得税,由省财政厅按照各地的分配系数和分享比例下拨各市。
  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收入实行跨地区分享的成员企业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纳入合并缴纳所得税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纳入合并缴纳所得税范围内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应按税法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实行跨地区分享。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所得税收入缴库时,按照中央分享50%、省级分享10%,市以下分享40%的比例,以一般预算收入科目048390项级“其他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入库。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有关规定,山东省新华书店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继续执行先征后返。为便于统计、核对和及时返还。对新华书店上缴的企业所得税,仍实行集中缴库,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征收。其地方分享部分先缴入省级国库,具体缴库比例为:2002年,中央级50%,省级50%;2003年,中央级60%,省级40%。同时,对预算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1、增设045121项“山东新华书店所得税”,说明为“省级与市以下共用收入科目。反映对山东省新华书店集中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中央分享部分缴入“045109—其他国有文教企业所得税”。 2、对缴入省级国库的所得税,由山东省新华书店每月20日前向省财政厅提供各市的税收缴款数额,省财政厅按照各市实际的缴库数额和分享比例,定期向各市划拨,具体入库手续的办理,比照“企业所得税跨地区分享办法”执行。3、对山东省新华书店上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单独填写缴款书,以一般预算收入科目0490款“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的有关项级科目就地办理缴库,不再按实际缴库额划拨。其缴库比例为:2002年,中央级50%、省级10%,市以下40%;2003年,中央级60%、省级8%,市以下32%。
  五、从2002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的缴库必须按鲁财预[2002]14号和《关于地方营业税收入分享改革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发[2002]61号)文的规定执行。此前已入库的所得税、营业税,各地务必于7月15日之前按规定调整完毕。省里将于8月份对调库和缴库工作进行抽查。各级财政、国税、地税和国库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协作,确保所得税、营业税收入分享改革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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