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电信业务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函[2002]76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7-18
实施时间: 2002-7-18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19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来,电信企业为满足市场需求,推出了若干新业务。经研究,现就相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电话信息及固定电话短信息业务
  电信企业与社会其它信息台或企业联合开办上述业务,由电信企业提供网络通信平台,社会其它信息台或企业提供信息源,信息费由电信企业向消费者收缴,双方按协议确定比例进行收入分成。此项业务属于双方合作共同向消费者提供应税劳务。考虑到电信网络及经营的特殊性,电信企业与其它信息台或企业可按照实际分成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但对于电信部门自办信息业务,向其它单位支付的定额信息费不得在计税营业额中减除。
  二、固定电话缴费卡业务
  固定电话缴费卡是电信企业发行出售的具有一定面值、用户用以交纳话费的卡式凭证,是一种固定电话预付费业务。对此,可按每月实际发生的话费金额转入通信业务收入并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00二年七月十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部门代收的频占费恢复征收营业 皖地税函[2001] 2001/1/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 青国税函[2001] 2001/1/5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 津国税所[2001] 2001/1/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 京国税[2000]16 2000/9/22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 渝国税发[2001] 2001/2/6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商品经销商代理电 沪国税流[2002] 2002/12/2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200 2001/1/22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 黑地税发[2000] 2000/12/8
印发《电信普遍服务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厅通信[202 2022/9/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