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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旅游业营业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函[2002]67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8-13
实施时间: 2002-8-13
失效时间: 2007-12-12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70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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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最近,各地普遍反映旅游业营业税管理中各项费用扣除标准难以掌握。给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带来困难。为进一步加强对旅游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省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旅游业营业税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对帐目健全、原始凭证齐全、核算规范的旅行社,适用查帐征收的方法计征营业税。计算营业额时,对能提供正式、有效凭证的,方可予以扣除。
  二、对帐目混乱、凭证不全、核算不规范的旅行社,各地应用核定其营业税税前费用扣除率的方法核定征收营业税。
  三、实行核定征收的,营业税税前费用扣除率为营业收入的80%。
  四、适用核定营业税税前费用扣除率办法征收营业税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营业额=旅行社提供旅游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80%)
  应纳税额=营业额×5%
  五、对各旅行社的税款征收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一经确定适用核定营业税税前费用扣除率办法征收营业税的,一年内不得变更。
  六、各地接文后,要立即对辖区内的旅游企业进行调查,确定征收方式,适时征收。对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以便于省局进一步完善政策。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黑地税发[2007]106号
发文部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12
实施时间:200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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