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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对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3]14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30
实施时间: 2003-6-3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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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切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提高国际税务征管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30号)的部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03]538号)要求,结合我市预提所得税、营业税的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非贸易售付汇税收凭证管理情况,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将联合开展对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专项检查,现制定《关于开展对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关于开展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30号)的部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03)538号)要求,为切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提高国际税务征管水平,结合我市预提所得税、营业税的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实际情况以及非贸易售付汇税收管理情况,现对本次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形式
  为确保此次专项检查的顺利实施,避免重复检查给纳税人带来的不应有的负担,我市决定成立由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稽查局和地方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稽查局负责人为成员的“青岛市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专项检查”联合领导小组,负责本次专项检查的领导、组织、政策答复以及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联合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地税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市国税局所得税处,成员由国地税负责此项业务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担任,并抽调5名(其中地税2名)业务能力强的同志作为办公室成员,对管理局报送的报表进行汇总分析,并负责筛选抽查对象;负责向总局报送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及汇总表。由市国税局稽查局和市地税局稽查局各自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在联合领导小组办公室选案后,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入户,实行各税统查。
  各管理局要充分认识到本次检查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要把这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各管理局要指定一名分管领导靠上抓,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充分做好对纳税人的动员和辅导工作;要认真对照检查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切实做好本单位的自查工作。
  二、检查范围
  专项检查的范围包括:(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二)内资企业;(三)行政事业单位。凡上述企业、单位向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支付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收益等款项的,以及虽未对外支付,但已将上述款项计入企业成本费用的,均属于本次专项检查的检查范围。
  三、检查内容
  自2001年以来,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收入的外国企业缴纳预提所得税、营业税的情况。
  (一)对外支付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的情况。
  1、对外支付利息的情况,包括对外支付贷款利息、担保费、延期付款利息等;
  2、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商誉、版权等。其中专利权、专有技术包括与其有关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费(含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人员培训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版权注重检查外商向我国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包括电视台、广播电台、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和音像出版社)提供电影片、电视音像和广播音响等版权的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
  3、对外支付租金的情况,包括房屋租赁、设备租赁、不动产租赁、通讯线路(卫星、电缆、光导纤维等)或设施租赁等;
  4、对外支付财产转让收益情况,财产转让收益包括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5、对外支付股权转让收益情况,包括外国企业转让其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的超出其出资额的部分的转让收益。
  (二)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情况;
  (三)代扣代缴义务人应付未付外国企业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费用,凡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的情况;
  (四)代扣代缴义务人实际付汇时开具税务凭证的情况;
  (五)根据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义务人或受托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办理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营业税申请审批手续。
  四、检查方式
  为达到切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提高国际税务征管水平的目的,此次检查遵循内外并举,以查促管,标本兼治的原则,采取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自查包括企业自查与税务机关自查。重点检查通过国税局与地税局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按照各自分工的原则,共同入户,各税统查。
  五、检查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6月9日至6月30日为专项检查的筹备阶段,由联合领导小组研究讨论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等相关材料,与外经贸委、外汇管理局联系协商专项检查的协调配合事宜,编印预提所得税政策汇编、营业税相关政策等宣传材料。管理局、稽查局组织内部人员进行相关政策的学习。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分别组织召开专项会议,宣传税收政策,部署专项检查工作,并联合发布公告,公布本次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及时间安排。
  第二阶段自7月1日至7月31日为专项检查的自查阶段,包括企业自查和税务机关自查两部分。
  (一)企业自查。由负责增值税、营业税征管的主管税务机关或开具税务售付汇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向被检查单位发放企业自查表(附表3),行政事业单位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发放企业自查表。被检查单位应在2003年7月20日前将自查表及相关文字说明报送自查表的发放单位。
  (二)税务机关自查。各管理局应根据税务售付汇凭证的开具情况,填写《售付汇凭证开具情况统计表》,并与7月20日前分别报送市局,由国地税市局交换该项资料并下发各相关管理局。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收回的企业自查表与内部征管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同时结合同级国(地)税局提供的《售付汇凭证开具情况统计表》,对税务机关执行税收政策情况进行自查,并于7月28日前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自查报告及汇总表(附表1、2)和《售付汇凭证开具情况统计表》(附表4),自查报告包括:1、相关税务凭证的出具程序和负责此项工作的固定机构及人员情况;2、对汇总表的说明;3、与外汇管理机关或外汇指定银行的合作情况;4、总结在执行相关税收法规过程中以及在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或存在的问题(包括漏征税款的主要原因)。
  第三阶段自8月1日至8月11日为分析阶段。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管理局上报的自查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确定重点检查对象。
  第四阶段自8月12日至9月19日为重点检查阶段,由联合检查组根据领导小组安排进行入户检查。9月23日前将重点检查总结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阶段自9月23日至9月30日为总结上报阶段,由联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专项检查进行总结汇总上报,并做好迎接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抽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付汇凭证开具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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