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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入开展协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联[2004]1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2
实施时间: 2004-12-2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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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协作的通知》,协作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协作机制已经建立,省局之间网络已经连接,调研工作正在有效进行,联合登记试点已经启动,协作工作已经取得共识和突破。为巩固和发展协作成果,深入推进协作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国税局、地税局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共同执行统一的税收法律、法规,面对共同的纳税人,税收征管流程也基本一致,协作配合更直接、更密切、更方便、更有效。国税局、地税局加强协作十分必要。一是更有利于方便纳税人。国税局、地税局在一些办税事项上并轨,开设统一窗口,统一服务平台,减少了纳税人的办税次数,减轻了纳税人负担,降低了纳税成本,必然受到纳税人的欢迎。二是更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国税局、地税局相互传递信息,提供数据,税收征管资源进一步优化,政府行政资源进一步整合,形成整体合力,必然促进税收征管水平和能力的提高。三是更有利于塑造和改善税务部门的社会形象。国税局、地税局工作上实行联合行动,相互学习交流、相互监督促进的机会扩展,社会和税务部门相互了解、相互理解的程度加强,必然督促两个局自我提高、自我完善,赢得全社会的信任和支持。
  二、明确协作原则。协作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方便纳税人,优化服务质量;(二)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尽量的少投入;(三)统筹兼顾,先易后难;(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五)强化管理,提高征管效率。
  三、深化协作内容。各地要认真贯彻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协作的通知》,大胆实践探索,不断拓宽协作领域,推进协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确定,在哈尔滨市选择目前国、地税共用办税服务厅的松北区试点。国、地税共设一个窗口受理,申办资料分别审核后,统一赋予纳税识别号,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执行省物价局规定标准。试点暂在新办纳税户中进行。
  (二)联合推广税控器具。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联合向省政府提报贯彻意见、联合发布公告、联合招标、联合进行试点、联合制定行动进程,具体分工为增值税户由国税局组织实施,营业税户由地税局组织实施。
  (三)联合抓共用办税服务厅试点。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共同抓好哈尔滨市松北区共用办税服务厅试点工作,责成哈尔滨市地税局、国税局具体负责制定规划,建立制度,积极探索,取得经验。各地应创造条件开设共用办税服务厅。
  (四)实行一台服务。地税局、国税局要共同开设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共同派出座席服务人员,共同开展12366纳税服务。
  (五)实行一卡缴税。要推行纳税人持一个银行卡可到地税局、国税局缴税。
  (六)共同实施稽查。在制定税务稽查计划时,地税局、国税局要协商确定联合稽查的重点,共同实施稽查,依法分别做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七)共同开展税法宣传。地税局、国税局要共同开展税法咨询,共同办好税务网站,共同编印宣传资料,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今年共同编印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下岗再就业、涉农等税收优惠政策手册。
  (八)省局之间相互传递信息。今年先选择计财处的收入数据、征管处的工作信息相互传递,明年再扩大到税收政策信息、税务稽查信息、企业所得税信息、涉外税收情况等相互传递。
  (九)联合评定信用等级。对于共管户,国税局、地税局要共同组织,共同评定,共同公布。
  (十)共同相互委托代征。对于共同核定定额的个体户,国税局、地税局应互相委托代征;对于新办营业税户的企业所得税,主管国税局应委托主管地税局代征;对于国税局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税局应委托国税局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十一)联合核定个体户定额。对于共管户,国税局、地税局应共同核定定额,共同下达定额通知单。
  (十二)联合评定企业所得税。国税局、地税局要相互沟通情况,联合转发总局的相关文件,统一制定核定征收办法。
  四、完善协作机制。一是各级地税局、国税局要建立例会制度、联合办公制度、共同行文公示等制度。二是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成立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三是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携手并肩,营造相互信任、互为依托、齐心协力的环境。11月16日黑龙江省第一次国地税协作会议决定,成立黑龙江省国地税协作领导小组,孙云志、高元猛为组长,张卫、赵石岚、韩丽华、单玉华为副组长,李兴伟、李岩、李广和、徐彩堂、王继升、卢子奇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地税局征管处。领导小组例会制度如下:(一)会议原则上每季召开一次;(二)会议由双方轮流主持,即会议为单数的由国税局主持,双数的由地税局主持;(三)会议决定事项要形成纪要,或双方共同行文下发和上报;(四)会议召开前要充分酝酿准备,讨论事项由主办局办公室形成材料;(五)各对口处、室、中心、局也要按以上原则建立健全例会制度。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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