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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监督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监[2007]2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9-29
实施时间: 2007-9-2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48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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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厅直各单位:
  为加强财政监督工作,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现将《黑龙江省财政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黑龙江省财政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监督工作,提高财政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省财政厅及市县财政局依法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被检查人”)涉及财政收支及其他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检查、评价和处理等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
  第三条 加强财政监督是财政部门各职能机构的共同职责。业务机构在履行资金分配职责的同时,要加强事前审核和事中监控;专职监督机构要侧重做好事后检查。要充分发挥财政系统的整体监督效能,形成财政“大监督”格局,建立健全财政预算、执行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约的财政运行机制。
  第四条 在财政职能范围内,对被检查人执行财政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部门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二)财政收入的征收管理情况;
  (三)财政收入的收缴、划分、留解、退付和资金的拨付情况;
  (四)财政支出的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
  (五)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执行情况;
  (七)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八)银行账户开立、使用和管理情况;
  (九)政府债务的举借、担保、使用、偿还和效益情况;
  (十)财政内部机构和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
  (十一)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十二)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及执业质量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五条 财政监督检查方式分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联合检查。日常监督检查是财政业务管理机构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实施的随机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是财政专职监督机构根据财政管理工作的需要有针对性开展的检查;联合检查是财政专职监督机构会同业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的检查,包括财政部门与外部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的检查。
  第六条 财政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财政财务管理系统和国库集中支付系统,采取网上监督与深入预算单位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日常监督,并保证一定的日常监督检查面。
  第七条 财政监督应当与财政绩效评价工作相结合,与预算编制、预算管理相结合,通过开展对预算编制和执行、转移支付资金和专项资金的监督评价工作,实现财政监督与绩效评价的有机结合。
  第八条 以本级财政名义对外开展的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实行归口管理制度,统一由专职监督机构牵头组织协调,做到统一计划、统一组织、统一文书、统一程序、统一处理,避免多头重复检查。
  第九条 严格执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程序。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2号)和《财政检查工作日记具体规则》(黑财监〔2005〕6号)的规定,认真履行相关工作程序,真实、准确地记录和反映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第十条 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和处分,要严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对被检查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或者予以收回。
  财政各职能机构应当认真落实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督促被检查人进行整改,并在预算编制中充分利用监督成果。各职能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将作为财政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时,对审计、税务等监督部门已经依法作出的调查和检查结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利用。
  第十二条 加强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 。在实施“金财工程”过程中,研究建立适合实际需要的一些重要日常监管业务基础数据库,研究开发开展财政监督管理工作的监控模块,在流程设计中预留与监督检查有关的信息接口,组织开发监督检查业务软件,逐步实现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以及运用信息技术实现监督检查信息与业务管理信息共享,逐步实现对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动态查询和监控,提高财政监督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 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财政监督工作实行“一把手”工程,要把加强财政监督作为强化财政管理的需要,认真制定检查计划,组织检查人员,落实监督责任,加强检查业务培训;处理好日常业务与监督检查工作的关系,密切配合、紧密协作;加大监督检查经费保障力度,将检查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确保财政监督职能有效履行;建立健全财政内部监督制度,规范自身管理行为。
  第十四条 实行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后, 省财政厅除加强对市(地)财政监督工作的指导以外,还将直接对县(市)财政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地)财政局要继续履行对县(市)财政监督检查、 业务管理、工作指导的责任和义务;县(市)财政局要支持、配合、协助市(地)财政局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接受工作指导。根据工作需要,省财政厅将委托市(地)对县(市)进行检查,违纪问题由省财政厅统一处理,检查经费由省财政厅予以补助。
  第十五条 各市县财政局 原则上应当设立专职监督机构,机构名称统一为“监督检查局”,专门行使财政监督检查职责,并积极创造条件,加强专职监督机构建设,使之 成为独立的执法主体。
  第十六条 加强专职监督机构人员配备,将素质好、懂业务、年富力强的人才充实到专职监督机构,满足财政监督机构正常履行职能和独立开展工作的需要。
  第十七条 财政各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对不认真履行财政监督职责,不督促落实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甚至人为设置障碍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结果记入其个人考核档案,并作为干部使用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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