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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我省税务代理行业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国税发[2008]112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27
实施时间: 2008-6-1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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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税收信息化建设和税务代理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和〈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1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6〕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82号)精神,现对税务代理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凡在我省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并在海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
  二、凡从事具体纳税申报的业务人员必须通过所在代理机构与税务机关培训和资格认证,并持证办理纳税申报业务。纳税申报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持有会计人员从业证书。
  (二)必须是在海南省的税务师事务所内从业。
  (三)必须持有海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颁发的税务代理纳税申报培训合格证书。
  三、国家对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国家税收利益,政策性强,要求高,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对于未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我省中介机构所从事的税务代理业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受理。
  四、海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从业人员的培训资格的认定和管理。
  本通知从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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