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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省电力公司各成员企业所得税暂停执行预缴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税函[2008]437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30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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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以来,由于受物价指数长期高位运行以及国家上调上网电价的影响,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冲击,省电力公司的经营出现困难,尤其是三季度末开始出现月度亏损。截止11月底,该公司已多缴企业所得税1.3亿元。根据目前经营形势、社会用电需求和国家扩大内需等因素,该公司2009年度预计将出现巨额亏损,各地若再执行预征政策,势必造成无利润而缴纳所得税的现象。因此,省局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暂停执行豫国税函[2007]64号文件,各地市国税局暂停执行对省电力公司各成员企业所得税的预征。待我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出台后,改按新的办法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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