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税函[2008]444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30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338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好增值税全面转型的政策,支持我省电力事业的发展,同时兼顾各市的财政利益,经研究,现将省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例征期)开始,对省电力公司本部和各市供电公司销售的电力产品,暂按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分配增值税。
  二、省电力公司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分配本部及各市供电公司的电力产品增值税:
  (一)省电力公司按月汇总本部和各市供电公司电力产品当期销售收入,计算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电力产品当期进项税额得出当期应纳税额。
  省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当期汇总销项税额=省电力公司本部及各市供电公司电力产品当期汇总销售收入×17%
  省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当期应纳增值税=省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当期汇总销项税额-省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当期汇总进项税额
  (二)省电力公司按月计算本部及各市供电公司电力产品销售收入占电力产品总销售收入的比例(以下简称销售比例)。
  销售比例=本部或各市供电公司当期电力产品销售收入÷省电力公司本部及各市供电公司电力产品当期汇总销售收入×100%
  (三)省电力公司按照销售比例计算分配本部及各市供电公司当期应纳增值税。
  本部或各市供电公司电力产品当期应纳增值税=省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当期应纳增值税×销售比例
  三、省电力公司应按月制作《省电力公司本部及各市供电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分配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增值税分配表》),于每月10日前及时下发至各市供电公司。省公司本部和各市供电公司于每月15日前按照《增值税分配表》分配的应纳增值税,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附《增值税分配表》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各市供电公司随同电力产品销售取得的各种价外费用,一律依照电力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在当地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省电力公司应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件的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的购置、发票取得及认证和财务核算管理,并按月向省国税局报送《增值税分配表》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附件:省电力公司本部及各市供电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分配表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相关附件:
省电力公司本部及各市供电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分配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湖北长源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鄂国税函[2003] 2003/10/17
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4/7/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县级供电分公司 安徽省国家税务 2015/9/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县电力公司销售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 闽国税函[2003] 2004/1/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2008年电力 豫国税函[2008] 2008/3/5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藏国税发[2009] 2009/3/17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 辽国税发[2005] 2005/1/17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 川国税函[2005] 2005/8/30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非直供电力产品开具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河 2019/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