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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9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发文文号: 穗地税发[2008]203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24
实施时间: 2009-1-1
失效时间: 2010-9-30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10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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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我市征收2009年度车船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
  凡在我市范围内依法登记的车辆、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通告的规定缴纳车船税。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二、应纳税额和纳税申报
  (一)车辆、船舶应纳税额详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附件1)。
  (二)车船税按年征收,一次缴纳。为避免集中某一段时间申报纳税,请纳税人按以下时间进行申报纳税:
  1.车牌号码末位数为3~9的,应在车牌号码末位数字所对应的月份申报纳税。例如:车牌号码为“粤A66666”,应在6月份申报纳税,依此类推。
  2.车牌号码末位数为 “0”、“1”、“2”的,应分别在10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例如:车牌号码为“粤A54321”,车牌号码末位数是“1”,其申报纳税时间为11月份,如此类推。
  三、缴纳方式和纳税地点
  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有新规定之前,广州市内车辆缴纳 2009年度车船税暂按如下方式办理:
  (一)广州市区范围内车辆税款的缴纳方式
  1.属于单位的纳税人须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中,载货汽车“机动车行驶证”内未记载“整备质量”的,须提供能够确认车辆“整备质量”的相关资料,不提供相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微型客车须提供能够确认车辆“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的相关资料)。
  2.属于个人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申报纳税:
  (1)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到广东发展银行车船税代征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车船税代征点、广州市邮政局车船税代征点办理(其中,载货汽车“机动车行驶证”内未记载“整备质量”的,须提供能够确认车辆“整备质量”的相关资料,不提供相关资料的,纳税人须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微型客车须提供能够确认车辆“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的相关资料);
  (2)通过市内“好易”、“e路通”、“交费易”三种电子自助缴税方式办理;
  (3)登陆网站办理。
  (二)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范围内车辆税款的缴纳方式
  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或车船税代征点缴纳。
  (三)船舶税款的缴纳方式
  纳税人须携带“船舶所有权证书”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纳税地点详见《广州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地址及联系电话》(附件2)、《私人车辆征收点、自助缴税方式地址及联系电话》(附件3)、《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地方税务局及其代征点地址及联系电话》(附件4)。
  四、新购置车船的申报纳税
  新购置车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或“船舶所有权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应自取得“机动车行驶证”或“船舶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天内申报缴纳车船税。购置当年的车船税应纳税额为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一)市区范围内新购置车船的申报纳税
  1.新购置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个人的,应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到地税机关或广东发展银行车船税代征点申报纳税;
  2.新购置船舶以及新购置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单位的,应携带“船舶所有权证书” 或“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范围内新购置车船的申报纳税
  1.新购置车辆的纳税人应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到主管地税机关或代征单位申报纳税;
  2.新购置船舶的纳税人应携带“船舶所有权证书”原件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五、车船信息变更的申报
  车辆、船舶发生过户、迁移的,应于发生过户、迁移之日起30天内,携带当年度的纳税凭证、“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证书”分别到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涉税事宜;车辆、船舶被盗抢、报废、灭失以及纳税人或车船信息资料变更的,应于被盗抢、报废、灭失、信息资料变更之日起30天内,携带当年度的纳税凭证、“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证书”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涉税事宜。办理上述事项时当年度未缴纳车船税(或以前年度有欠税)的,须完税后再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六、逾期申报纳税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2009年度的逾期申报纳税,滞纳金从2010年1月1日起计算。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依法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其他事项
  (一)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出台前,暂不办理2009年度公共交通车船的减免税手续,具体办理时间另行通知。
  (二)纳税人若在申报纳税中遇到问题,可拨打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2咨询。
  (三)本通告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2.广州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地址及联系电话
     3.私人车辆征收点、自助缴税方式地址及联系电话
     4.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地方税务局及其代征点地址及联系电话

相关附件:
附件1-4.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9-30
实施时间:20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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