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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价[2008]574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12-24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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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为合理配置煤炭资源,调节煤炭市场供求,保障电煤供应,我市于今年3月1日建立了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有力地增强了政府调控煤炭价格、保障电煤和电力供应、疏导煤电矛盾、稳定煤炭和电力价格以及加大矿区环境恢复与治理、促进煤炭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手段和能力,特别是在今年迎峰度夏期间,我市没有出现拉闸限电的现象,对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电力需求起到了重要作用。
  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今年10月以来,煤炭市场发生了急剧变化,国内冶炼、发电等用煤需求明显减少,煤炭供过于求,价格大幅下跌。目前我市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煤炭滞销积压,价格大幅下降,煤炭企业的生产经营面临较大困难。
  为应对当前煤炭市场局势,帮助煤炭企业度过难关,扶持煤炭企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从2009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待煤炭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好转后再行收取。
  对2008年3月1日至12月31日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仍按有关规定进行征收。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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