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免收世博会参展者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08]11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12-30
实施时间: 2008-12-30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771
评论人次: 1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遵循国际惯例和历届世博会的通行做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上海世博会筹办和运营期间免收参展者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世博会筹办和运营期间免收参展者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
  (一)在参展者申请主体登记审批时,工商部门免收注册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和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免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和技术服务费;税务部门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参展者在展区内开展商业活动,税务部门免收税控发票工本费。
  二、各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免收参展者相关收费的落实工作,确保政策的兑现,并做好相应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使世博会参展者充分了解和享受免收费用政策。
  三、对于免收的上述收费中应缴中央主管部门的收入,由执收单位向上海世博局统一收取(具体收缴方式由执收单位与世博局商定),收费收入由执收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按原规定渠道上缴中央。
  四、对于免收收费中减少的本市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本通知实施期从发文之日起至2010年底止。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45号 2019/7/1
白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1996/6/1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取消和停止征收14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沪财预[2008]57 2008/7/24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 冀财综[2015]1号 2015/1/9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9年安徽省行政事业 财综[2010]613号 2010/5/26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布202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 宁财[综]发[202 2023/12/13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增加公安车管业务行政事业性收费执 沪财预[2011]90 2011/8/16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更新2023年我市 2023/12/8
河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合并部分省级批准设立行政事业性收 豫财综[2013]13 2013/11/29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辽地税函[2011] 20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