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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国税发[2008]258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30
实施时间: 2008-12-3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406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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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期限内向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材料登记备案后,方可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进行核实。对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其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追缴其已扣除的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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