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收费取消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综[2001]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1-3-1
实施时间: 2001-3-1
失效时间: 2006-3-1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908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 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负担的各种收费过多过重,影响了不良资产收购和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切实减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负担,决定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办事处(以下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证照工本费外,免予收取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原国家测绘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规定收取的土地登记费,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及地籍测绘费、土地注册登记费、土地变更登记费,以及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收取的土地抵押登记费。
   (二)建设部门按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79号)规定收取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包括登记费、变更登记费,以及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收取的抵押登记费。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14号)规定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注册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年度检验费,以及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收取的抵押登记费。
   (四)公安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收取的机动车辆检测费、过户费。
   二、凡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国务院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均属于乱收费,由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各种乱收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拒付,同时向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上述收费政策,切实减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负担。 四、本通知自2001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为5年。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执行的省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1008] 2023/10/8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 津财综[2012]38 2012/7/25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 湘财综[2015]5号 2015/1/30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开展201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 沪财预[2013]75 2013/8/13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浙财综[2014]55 2014/9/25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 京财综[2017]56 2017/4/1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暂停征收15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杭政函[2008]18 2008/8/22
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9] 2019/7/1
吉林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0001/1/1
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辽政府令66号 1996/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