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医疗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劳社医疗[2008]27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8-12-29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396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直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号)精神,结合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运行情况,确定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3.6万元调整至4.2万元。
  二、调整时间
  调整后的最高支付限额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尚未出院的省直参保患者应于1月1日前办理在院结算。
  三、有关要求
  参保单位要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将通知内容告知本单位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在院结算工作,妥处各类问题和情况,确保新标准的顺利实施。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和 2012/6/2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职 豫人社[2009]22 2009/8/1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和 2012/6/2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缴 大政发[2011]55 2011/7/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 沪府发[2012]34 2012/4/1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基本 琼府办[2001]87 2001/10/9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险统筹基 内政办字[2002] 2003/1/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职 豫人社[2009]48 2010/1/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 沪府发[2013]16 201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