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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会[2008]9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12-23
实施时间: 2008-12-23
法规类型: 先进工作者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54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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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工商业联合会、省私营企业协会、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宣传广东会计先进,激励我省广大会计工作者崇尚诚信、依法理财、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会计行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促进广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根据《会计法》第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的规定,经省人事厅、省委党廉办审核,报省政府领导审批同意,我厅决定开展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表彰50名广东省先进会计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广东省财政厅表彰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会计处),由会计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表彰工作。
  成立专家评审小组,负责对候选人材料进行审核评审。专家推荐小组由省财政厅(会计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人员及我省会计理论和实务界的学者、专家组成。
  二、评选范围
  (一)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不含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及社会团体、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即会计工作系列;
  (二)总会计师(含财务总监及社会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会计机构负责人),即总会计师系列;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即注册会计师业务系列;
  (四)会计理论、教育工作者,即会计科研及教育系列;
  (五)在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从事会计管理工作的人员,即会计管理工作系列。
  三、评选条件
  凡认真执行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理财,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在会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在社会上、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同,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会计工作者,均可参加评选:
  (一)在参加本单位重大经济事项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方面卓有成效,为制定发展战略、加强经济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和制度建设方面有创新、有突破,取得显著效果,或在市级以上(含市级)范围内推广应用的;
  (三)长期工作在会计岗位第一线,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坚持原则、善于理财,并在认真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等方面业绩突出的;
  (四)在保护国家和公共财产,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财经纪律等方面事迹突出的;
  (五)在会计理论研究、教书育人方面卓有建树,取得重大科研成果,为构建我国会计理论和方法体系、发展会计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办理注册会计师业务中执业谨慎、勤勉尽责,努力维护行业公众利益和行业声誉,并为行业改革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从事会计管理工作中勤勉尽责、甘于奉献、敢于创新、颇有成效,为提升我省会计人员整体素质,改善我省会计人员知识能力结构,推进我省会计行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除上述条件以外在会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对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本人过错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和不良影响的,或未按要求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实行一票否决。本人所在单位在最近3年来存在严重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也不予推荐。
  四、严格推荐
  (一)推荐时间。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及省直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各推荐单位)应于2009年1月20日前将推荐名单及其先进事迹材料连同有关监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原件)和有关证件、证明、证书复印件等,一并报送广东省财政厅表彰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办公室(推荐名单及先进事迹材料同时报送电子文本)。请在信封左下角或电子文档标题注明“会计表彰”字样。
  (二)推荐名额。
  1.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在会计工作、总会计师、会计科研及教育、会计管理工作、注册会计师业务等5个系列中自主选择向省财政厅推荐其中3个系列、每个系列1名,共3名的广东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
  2.省国资委在监管的省属企业中向省财政厅推荐会计工作系列和总会计师系列各2名的广东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省国资委监管以外的省属企业集团、省级有关厅局向省财政厅推荐会计工作系列或总会计师系列1名广东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
  3.省工商业联合会、省私营企业协会在会员单位中向省财政厅推荐会计工作系列和总会计师系列各1名广东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
  4.部属院校向省财政厅推荐会计工作系列或总会计师系列或会计科研及教育系列1名广东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
  5.省教育厅向省财政厅推荐所辖院校会计工作、总会计师、会计科研及教育等3个系列各1名广东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
  6.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向省财政厅推荐注册会计师业务系列2名广东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
  五、评选程序
  (一)公示推荐。各推荐单位向省财政厅申报推荐的广东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采取公开、透明方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征得对候选人所在单位行使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如纪检监察、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证券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意见。推荐的候选人应在所在单位公示7天。
  (二)申报材料。各推荐单位对经审查无异议的候选人,组织填写《广东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整理有关材料,并于规定申报截止时间之前将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省财政厅表彰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办公室。推荐单位应提供候选人的公示证明。会计工作系列、总会计师系列的候选人须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证和近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证复印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核对原件后在复印件上盖章。
  (三)组织审核。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小组,按照评选条件和工作业绩对全省推荐的候选人材料进行审核和评审,从中遴选出50名优秀者。
  (四)社会公示。50名优秀者名单通过《南方日报》及广东省财政厅网站向社会公示。
  (五)确定名单。根据社会公众反馈意见,确定广东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名单,由省财政厅授予“广东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附件:1.广东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
  2.填写推荐表和报送其他有关材料的说明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广东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
  姓    名:
  单    位:
  参选系列:□会计工作系列
  □总会计师系列
  □注册会计师业务系列
  □会计科研及教育系列
  □会计管理工作系列
  广东省财政厅表彰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办公室印制
  二〇〇九年一月
  姓    名
  曾 用 名
  性    别
  照
  片
  籍    贯
  出生年月
  民    族
  职称或执业资格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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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
  奖
  情
  况
  候
  选
  人
  所
  在
  单
  位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候选人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负责推荐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专 家 推 荐 小 组 初 评 意 见
  专家推荐小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社 会 公 众 反 馈 意 见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评 定 意 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本页由广东省财政厅组织填写)
  附件2:
  填写推荐表和报送其他有关材料的说明
  一、广东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是候选人材料的组成部分之一。在填写该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请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本表,字迹要工整清晰。也可按照该表格式进行打印。
  (二)在“候选人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中,必须包括对候选人在所在单位的公示情况的审查意见。
  (三)候选人所在单位有多个上级主管部门的,可另附推荐意见;候选人所在单位确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所属推荐机构认可的单位签署意见,并另附说明。
  (四)申报材料编号、专家推荐小组初评意见、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及广东省财政厅评定意见由广东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二、在报送广东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的同时,还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候选人事迹简介。由候选人所在单位出具并签章,字数在500字以内,扼要反映个人情况、突出事迹、获奖情况及积极影响等内容。
  (二)候选人事迹材料。由候选人所在单位出具并签章,字数在5000字左右,比较全面、完整地反映候选人的主要事迹。
  为便于材料的整理和审核,候选人推荐表、事迹简介、事迹材料一律用Word文档编辑,用A4纸打印,并同时上报软盘。
  (三)有关监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原件)。监管部门范围由各地区及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候选人所在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四)近期两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其中1张粘贴在推荐表上。
  (五)候选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代表最高学历、学位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复印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或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事迹材料中涉及到的奖项证书的复印件;(会计工作系列、总会计师系列)会计从业资格证和近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证复印件。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和候选人所在单位要对候选人的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职称、执业资格)证书、获奖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证等进行严格审查、核对原件。
  主题词:会计 表彰 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8年1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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