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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职工救急济难基金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所[2009]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4
实施时间: 2009-1-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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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黄浦区税务局上报的《关于上海市职工救急济难基金会接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的请示》(沪国税黄税〔2008〕28号)收悉。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认定上海市职工救急济难基金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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