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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度省属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资[2008]102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8-12-10
实施时间: 2008-12-10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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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属企业:
  为加强省属企业财务决算管理,依法对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企业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2008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的通知》(评价函[2008]268号)规定,现就做好2008年度省属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审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财务决算报表审计工作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进行审计,是《公司法》赋予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的重要职责,是出资人考核企业经营业绩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的重要手段。做好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法定审计工作,有助于检验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性、财务成果的真实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查找企业财务管理的薄弱环节,揭示企业经营财务风险,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各省属企业和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财务决算报表审计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努力提高企业财务信息质量,确保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改进财务决算报表审计委托方式
  2008年省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审计,由省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省国资委选聘集团公司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集团公司本部报表、集团合并报表和一部分子企业报表,出具省属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审计专项说明和资产财务管理建议书。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省属企业的审计业务量不得低于50%,并负责全部审计工作的组织和审计质量控制。省属企业所属其他子企业的参审事务所由集团公司选聘,报省国资委审核确认。
  三、健全财务决算报表审计内容和范围
  承担省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审计准则和其他职业规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省国资委《关于做好省属企业2008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苏国资[2008]99号)规定,认真落实审计责任,切实履行审计程序,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实施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一)省属企业及所属纳入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范围子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附注。
  (三)省国资委规定的省属企业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审计专项说明事项。
  省属企业要合理安排所属上市公司财务决算报表审计工作计划,保证集团公司合并财务决算报表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所属境外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审计,以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为依据,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
  四、财务决算报表审计工作要求
  省属企业要切实加强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对所属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全部财务、会计资料和相关材料,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提供必要的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要认真承担审计责任,严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完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全面体现新审计准则的要求,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努力提高执业质量和审计报告质量。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审计,要重点关注和披露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期初数调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工资总额管理、公允价值变化、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合并财务报表编制、异常关联交易、超股权比例担保、资金占用风险以及重大投融资等重点领域。对于企业应收应付款项确认、存货清查盘点以及资产整合、债务重组、股权转让等行为要履行严格的审计程序。
  (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要加强与被审计企业的沟通,如实通报审计的进展情况、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涉及企业的重大财务处理和风险事项,要及时报告企业派驻监事会。
  (三)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要认真履行主审职责,加强对企业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和沟通,严把审计质量关。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省属企业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审计报告,应当披露集团公司所属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审计情况,列明企业的审计事务所、签发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结论和审计保留事项及原因,说明其对集团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或金额。
  (四)主审会计师事务所除按审计准则出具省属企业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审计报告外,须向省国资委出具审计专项说明(具体内容见附件)和企业资产财务管理建议书。
  省属企业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审计报告、审计专项说明、企业资产财务管理建议书须于2009年4月30日前报送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将组织力量对主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专项说明进行抽查,建立省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审计事务所资信档案。对于抽查中发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与企业及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出具不完整、不真实、不合规审计报告和审计专项说明的,省国资委将取消其承担省属企业有关审计业务的资格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附件:省属企业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审计专项说明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省属企业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审计专项说明
  省属企业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审计,主审会计师事务所除按审计准则出具审计报告外,须向省国资委出具审计专项说明。审计专项说明应当揭示和披露的内容如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情况
  1.根据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国资[2007]37号)规定,披露集团公司制定的“会计核算制度(办法)”在会计核算方法及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2.列示企业新旧会计准则转换所有者权益差异调节过程和结果。
  3.列示企业金融工具分类、计价模式及确认结果(包括年初年末数)。
  4.说明集团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调整及其影响。
  二、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根据省国资委《关于下达2008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的通知》(苏国资[2008]45号)规定,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四项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并列示。涉及损益、权益指标口径和事项变化的,涉及非财务指标、计算过程的,逐一加以说明。
  三、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根据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苏国资[2004]290号)规定,对企业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进行审计,逐一说明影响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各项客观增减因素的金额。
  四、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
  1.根据省国资委《关于做好2008年度省属企业工资总额总挂钩工作的通知》(苏国资[2008]78号)和《关于下达省属企业本部内设岗位在岗职工工资总额计划(预算)的通知》(苏国资[2008]65号)规定,揭示和披露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薪酬、集团公司本部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子企业的工资总额的提取、使用和结余情况。
  2.具体说明集团公司和所属子企业年金计划、补充医疗保险的受益面、支付标准和金额(列示占企业工资总额的比例),说明有无违反规定购买商业保险的情况。
  3.披露集团公司负责人在所属企业持股分红情况,说明企业负责人有无违反规定在核定年薪之外取酬的情况。
  五、企业应收应付款项、存货情况
  1.揭示企业应收款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的风险事项,进行函证和减值测试,并评价企业坏账准备提取的恰当性;说明企业应付款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的潜在收益及结转损益的可能性。
  2.披露企业各类存货的计价原则和方法,说明企业存货面临的风险,进行存货监盘和减值测试,并评价企业存货跌价准备提取的恰当性。
  六、企业对外投资等情况
  1.根据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投资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国资[2008]66号)的规定,披露企业年度内新增投资项目、股权比例、决策程序及财务核算情况。
  2.具体说明企业从事证券、期货等高风险投资(包括参与上市公司增配股份)占用资金及财务核算情况,列示其公允价值变动的财务处理、报表列示结果。
  3.具体说明企业资产整合、债务重组、股权转让及实物资产处置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及财务处理情况。
  七、企业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具体说明企业年度非经常性损益的事项和金额。披露企业核销各类资产损失和消化以前年度亏损、挂账的情况。
  八、企业对外担保等情况
  1.根据省国资委《关于规范省属企业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国资[2008]29号)规定,揭示和说明集团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年末银行授信总额,以及为所属子企业提供超股权比例担保的金额等情况(逐笔列示企业实际使用的开具信用证,开立保函及其他贸易融资方式的筹资金额)。
  2.列示集团公司向所属子企业出借资金情况。
  3.披露集团公司所属房地产企业的资金占用情况,列示集团公司提供的资金(包括注册资本)和担保金额。
  九、企业财产抵押、质押,未决诉讼或仲裁等或有事项情况。
  十、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专项财务审计等审计决定,以及派驻监事会年度财务检查整改意见、省国资委财务批复事项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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