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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8]22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24
实施时间: 2008-12-24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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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各区市司法局、各市直律师事务所:
  现将《关于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8〕74号,以下简称《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按月计算预缴税款。
  二、实行核定征收的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2008年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仍按原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2009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通知》规定的核定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申请、鉴定表》由各基层局负责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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