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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国税发[2008]158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29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5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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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将全省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企业名单印发给你们(见附件),请各地对照核实。2008年7月1日以后企业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产品(包括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请各地逐户清理,已退税的应按规定追缴入库。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办理要求和程序仍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税发〔2007〕168号)规定执行。
  附件:
  1、湖南省通过认定的利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参考名单.DOC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附件:
附件:1、湖南省通过认定的利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参考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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