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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地税发[2008]282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29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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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激发全民创业热情,鼓励个体经济发展,推动城乡就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个体经营者按期缴纳营业税起征点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全省个体经营者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统一确定为月营业额5000元。
  二、执行新的营业税起征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地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执行力,保证营业税起征点政策在执行中不偏离、不走样。
  三、执行新的营业税起征点对征收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对缴纳营业税的个体经营者的营业额进行重新核定。要强化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实行动态管理,不断研究和加强征收管理的新措施、新办法,加强征收管理,确保营业税起征点政策落实到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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