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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能源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8-9-15
实施时间: 2008-9-15
法规类型: 环境保护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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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和巩义、邓州、永城、固始、项城、中牟等六个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工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节能管理,规范能源审计,促进节能降耗,根据《节约能源法》以及《河南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河南省重点企业节能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河南省企业能源审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五日

  河南省企业能源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能管理,规范能源审计,促进节能降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河南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审计,是指能源审计机构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法规和标准,对企业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统计分析、检验测试、诊断评价并提出节能改进措施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能源审计工作。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能源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
  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永城、固始、项城、中牟等县(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能源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二章 能源审计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能源审计的对象为省重点耗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六条 能源审计分为政府监管能源审计和企业自主能源审计两种类型。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政府监管能源审计:
  (一)能源利用过程中违反节能法律法规,未达到节能标准的;
  (二)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能耗限额标准的;
  (三)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期满,需要确认是否达到整改要求的;
  (四)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
  (六)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
  (七)建设项目申请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性节能补贴、节能奖励或其他节能优惠政策的;
  (八)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能源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员根据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能源审计划。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永城、固始、项城、中牟等县(市)节能主管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应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本辖区需实施政府监管能源审计的企业名单。
  第九条 鼓励企业开展自主能源审计,制订定期能源审计计划,并按照审计结果,制定节能规划方案,促进企业合理、安全使用能源。
  企业自主能源审计结果经省辖市及巩义、邓州、永城、固始、项城、中牟等县(市)节能主管部门审核后,应在一个月内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作为企业评优评先、申报节能项目和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等依据。
  第十条 能源审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概况(含能源管理概况、用能管理概况及能源流程);
  (二)企业的能源计量及能源利用统计状况;
  (三)主要用能设备运行效率测试与计算分析;
  (四)企业能源消费指标计算分析;
  (五)重点工艺能耗指标与单位产品能耗指标计算分析;
  (六)产值能耗指标与能源成本指标计算分析;
  (七)节能量计算;
  (八)节能效果评价与考核指标计算分析;
  (九)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经济效益评价;
  (十)企业合理用能的建议与意见。
  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能源审计内容从其要求。

  第三章 能源审计实施
  第十一条 政府监管能源审计由能源审计机构根据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制定的能源审计计划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从同级财政节能专项费用中列支。
  第十二条 自主开展能源审计的企业,可以自行开展能源审计,也可以委托能源审计机构进行能源审计。
  第十三条 企业自主能源审计过程中对主要用能设备运行效率的测试,应委托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具有节能测试资格的节能检验测试机构进行。
  第十四条 能源审计机构应于实施能源审计的前10日,通过书面形式告知企业审计的时间、内容以及需要企业配合的事项。
  企业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积极配合能源审计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能源审计机构在能源审计过程中,可以查阅企业能源利用和财务方面的有关资料,企业应当如实提供。
  第十六条 能源审计机构应当为企业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十七条 能源审计工作完成后,能源审计机构应当将能源审计报告及时报送节能主管部门审核,同时送接受审计的企业。
  能源审计机构编制的能源审计报告,应当包括第十条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企业自主能源审计费用由被审计的企业承担,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开展能源审计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者相关费用科目。

  第四章 能源审计机构
  第十九条 能源审计机构必须具有节能检验测试技术条件,取得市级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从事能源审计的人员必须通过能源审计培训。
  第二十条 从事能源审计工作的机构,应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经核查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开展能源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能源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能源审计资格:
  (一)不按标准和规范进行能源审计的;
  (二)在能源审计过程中弄虚作假,编造能源审计报告的;
  (三)能源审计过程中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泄露接受审计单位商业和技术秘密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能源审计报告内容和深度原则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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