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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函[2008]326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0-6
实施时间: 2008-10-6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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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南昌、九江、赣州、宜春、上饶、吉安、抚州、景德镇、鹰潭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和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8〕76号)规定,对江西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的15辆森林消防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为:南丰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遂川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玉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新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袁州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万载县专业森林消防队、奉新县林业局、永修县林业局、于都县林业局、崇义县林业局、九江市庐山区林业局、婺源县林业局、浮梁县林业局、余江县林业局等14个单位各1辆猎豹CF5024XZHA森林消防专用车,江西省林业科技实验中心1辆江铃JX5021XZHL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指标使用截止期限为2008年12月31日,过期失效。
  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列购车单位、免税车型、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处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二○○八年十月六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发文联系电话:0791-620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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