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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宁夏社会保险费移交税务部门征收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15
实施时间: 2008-12-15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5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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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2007年9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的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交接补充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171号)文件的要求: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办法,由社保部门移交税务部门负责。2008年1月1日起,先将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交由地税机关征收,2009年1月1日起,再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及农村养老保险费移交税务部门征收,实现全区社会保险费的“五险”统征。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实行税务征收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费收支、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单位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行督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的登记、申报、审核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管理。税务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缴费登记、征收、检查、催报、清欠、处罚。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区基本养老、失业保险的参保单位,在每月1日-20日先到当地社保局进行基本养老、失业保险的参保登记、申报、审核,然后持社保局开具的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于次月1日-10日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税大厅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其申报、缴费仍按照原方式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税大厅或者在银行进行缴费。我区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参保单位,在每月1日-5日先到当地医保中心进行参保登记、申报、审核后,于当月1日-10日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税大厅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每年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与税务部门共同向社会公告缴费标准、缴费期限、缴费方式和缴费地点等信息,参保人员按照公告内容到税务部门或税务部门指定地点进行缴费。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彭阳县、泾原县、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开发区在社会保险费未正式移交国税部门征收前暂按照现行方式征缴。
  特此通告。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国税局
  2008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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