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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耕地占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4-28
实施时间: 2008-4-28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345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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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我省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具体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经省政府决定,耕地占用税仍留在财政部门征收,2008年,各地乡镇财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新条例,继续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税法宣传与辅导,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多种途径宣传解释新条例,让广大纳税人了解耕地占用税政策和征管规定,积极主动按新条例缴纳税款。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定我省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为每平方米22.5元,即在原来平均税额4.5元的基础上提高到5倍。在我省耕地占用税具体征收实施办法制定出台前,各地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纳税行为,可先按当地原平均税额的5倍进行预征(在税票中注明预征),待我省各县(市、区)新的税额公布后,实行多退少补。
  四、加大耕地占用税清欠力度。2008年1月1日以前占用耕地的,督促其尽快纳税,在2008年6月底之前缴纳税款的,按旧条例执行,催缴无效的,按新条例规定执行,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加收滞纳金。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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