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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耕地占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农税[2008]23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26
实施时间: 2008-5-26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54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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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做好有关税收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8]47号)要求,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税额调整及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要严格执行市政府(渝府发[2008]47号)文件规定的各区县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不再制定分乡镇适用税额。同时,凡在2008年1月1日批准占地实行预征耕地占用税的,按新税额标准进行清算。
  二、抓紧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工作。各区县财政和地税部门要适应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调整的情况变化,严格按照市政府通知要求,于2008年6月1日前完成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的移交和接收工作。各地要搞好部门的协作配合,确保工作平稳过渡。财政部门要主动会同地税、国土、房管部门衔接工作,协助制定合理有效的征管流程。各级地税部门务必从6月1日起正式启动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
  三、认真做好相关政策资料的移交工作。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及时移交相关政策文件和征管资料,对已受理的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材料,要争取在职能移交之前办理完毕归档。确因其他原因,难以及时办理完成的,要做好相关移交工作。对耕地占用税征收票据及册籍等资料要进行清理归档;对历年耕地占用税尾欠、缓税要逐笔清理并登记造册联通原始资料一并移交地税部门;对未使用的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严格封存,妥善处置。耕地占用税历史资料是财政部门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积累的宝贵财富,各地要以对历史责任的态度精心整理,妥善保存。
  四、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共同搞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落实耕地占用税条例和市政府相关规定,对不能提供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的,一律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划转后,各区县要保留原农税部门编制和人员。在继续做好契税征管工作的同时,要及时调整工作职能。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农资金管理的意见》(财农[2008]9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新农村建设和财政农业农村工作的新特点,充分发挥农税队伍熟悉“三农”的情况的优势,在强化农村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财政直补发放、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奖补、乡村债务管理等方面发挥应有作用。
  六、耕地占用税收入入县级金库。
  附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做好有关税收工作的通知(略)
  市财政局
  市地方税务局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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