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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乡[2008]1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11-18
实施时间: 2008-12-18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54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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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
  为规范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的印制、发放、领用、使用、核销、保管及其监督管理,现将《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为做好新旧票证的衔接使用,确保征管工作有序开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的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原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使用至2008年12月31日。2009年1月1日后原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作废。
  二、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和征收人员领取票证时,按照新的“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领用单”以及“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款结报手册”办理新的票证领发手续,原“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领用单”以及“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款结报手册”在办理完原票证的销毁手续后,票证档案由原征收机构保管。
  三、原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未经使用作废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在2009年2月1日前由市州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集中销毁。各市州应在销毁后1个月之内,将销毁票证的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我厅乡镇财政管理处。报告材料包括:销毁的票证清册、两人以上清点签名、专人复点签名、单位领导审核签字、销毁承接单位签章、两人以上监销人签字。
  附件:1. 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管理办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凭证(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略)
     4. 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领用单
     5. 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款结报手册
     6. 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台账
     7. 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用存报告表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1:
  湖南省契税 耕地占用税票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管理,维护国家税款和票证安全,保证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票证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以下简称“票证”),是指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组织契税、耕地占用税收入过程中所使用的法定收款凭证。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票证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机构负责票证的具体管理工作。湖南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管理有关规定,制定票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统一印制和管理全省票证。
  第四条 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管理遵循分级管理、计划使用、专人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票证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设立并登记台账,确保票证的安全。
  第二章 票证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 票证的格式、规格、联次及各种颜色、用途、项目内容和票证字号的编制方法由湖南省财政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要求统一规定。
  第七条 票证种类及使用范围
  契税、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是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收取税款、滞纳金时使用的一种专用完税凭证。
  契税完税凭证一式五联,格式见附件2。第一联:征收机关存根联,第二联:征收机关记账联,第三联:纳税人完税凭证,第四联:房产部门办证联。第五联:国土部门办证联。
  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一式四联,格式见附件3。第一联:征收机关存根联,第二联:征收机关记账联,第三联:纳税人完税凭证,第四联:国土部门办证联。
  契税、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各联次必须按照以上规定用途使用,严禁串开混用。
  第三章 票证的印制
  第八条 票证由湖南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印制,并套印“湖南省财政厅契税票证监制章”、“湖南省财政厅耕地占用税票证监制章”。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收票证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九条 票证印刷企业由湖南省财政厅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除依法确定的印刷企业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承印票证。
  第十条 票证印刷企业必须按照湖南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印制票证;同时应建立严格的票证印制、运输和保管制度,确保票证的质量、安全和及时供应。
  票证印刷企业应当对票证监制章、防伪专用纸、防伪油墨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不得将承印的票证转移到其他企业印制,不得向湖南省财政厅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票证。
  第四章 票证的领用、保管和缴销
  第十一条 票证的领用由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即实行下级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到上一级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领用,各级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不得越权核发票证。
  第十二条 票证实行年度计划申报制度。县市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应在每年10月底以前向市州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申报下年度用票计划,市州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应在每年11月底以前向省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局申报下年度用票计划。省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根据各地上报的计划数量安排发放。
  第十三条 票证领用实行分次限量制度。领用时应使用专车、委派专人,不得邮寄、托运,不得委托他人捎带或代领。
  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和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人员领取票证时,领、发人员必须当面共同清点票证领发数量和号码;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应填制“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领用单”,(格式见附件4)并签字(盖章)。“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领用单”一式两联,领、发双方各执一联,作为登记票证账簿的原始凭证。
  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人员领取票证时,还必须持“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款结报手册”(领、发双方各备一册)(格式见附件5)。结报核对无误后,登记“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款结报手册”,并互相签字(盖章)。
  第十四条 票证应当由计算机填开,手工填写无效。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人员必须按照专票专用、一票一户、一次一票、依次启用、内容齐全、不得分拆的要求,正确使用和如实填写票证。
  第十五条 票证的保管
  (一)县级以上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应设置具有安全保障的票证专用库房;县级以下征收点(包括直接征收契税、耕地占用税的站、所、办税厅等,下同)要设置票证专用保险箱柜。
  (二)票证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票证安全情况,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
  (三)乡镇征收点缴销的票证,由县级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按期归档、保管。县以上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直接征收税款的,负责本级所缴销票证的归档、保管。
  (四)缴销的票证归档保管期限为10年,票证管理人员异动时,应及时办理票证档案的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票证结报缴销
  (一)省以下的票证采取定期逐级结报缴销制度。票证结报缴销的具体期限由各市州财政局确定。
  (二)结报缴销的程序和方法
  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人员对已填用的票证存根联和填写错误作废的全份票证,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和期限,持“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款结报手册”向票证管理人员缴销。对缴销的票证,双方核对无误后,要在“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款结报手册”上登记销号,并相互签字(盖章)。
  (三)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人员工作异动时,要及时向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票证缴销手续,并缴回全部未填用的票证。票证管理人员要对缴销的票证进行认真审核,发现有跳号、缺号、涂改等情况,应查明原因,并向本单位领导及上级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报告。
  第五章 票证的处理、审核和监督
  第十七条 票证的作废和停用处理
  (一)凡领到因印刷错误等原因而造成的多页、少页、短份、重号、缺号、错号、残破、字迹不清的票证,应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经本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将原本票证作废票登记,并在三个月内逐级上缴至省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统一处理。
  (二)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人员填写错误的票证,应在该份各联注明“作废”字样和作废原因,全份保存,按期与已填用的票证一起办理结报缴销手续,不得自行销毁。
  (三)印发机关规定停用的票证,应由县级以上征收机构集中清理,核对字轨、号码、数量无误后,造册登记,按照规定程序销毁,并书面报告上一级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
  第十八条 票证损失、长短处理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票证损失时,受损单位要及时组织清查。对损毁的票证,报经有权核销的财政部门核实批准后,予以核销;票证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时,应及时查明被盗、被抢、丢失的票证的字轨、号码和数量,立即声明作废,报请有权核销的财政部门批准后,予以核销。
  (二)因领发错误造成票证发生长出、短少的,对多出部分,领发双方应补办领发手续;对短少的部分,应由领证单位出具证明,说明少发票证数量及号码,报发证单位核实确认后,按实际领取数量登记票证账簿或以红字冲正。
  第十九条 票证销毁
  销毁的票证包括:保管期限到期的已填用票证的存根联(作会计凭证的除外)、填用作废的全份票证、印制不合格票证、停用票证、损失残票、损失后又追回的票证以及其他按规定应销毁的票证。
  (一)票证损失残票和损失后又追回的票证,经批准核销后,应直接销毁,不作废票缴销。
  (二)对县级以上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已保管到期的各种票证的存根联、作废票证;省财政厅规定停止使用并需要销毁的未填用的票证,由市州财政部门组织销毁。对需要销毁的票证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清点,编造销毁清册,再经指定专人复点无误,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销毁。销毁时,必须指派两人以上负责监销。
  销毁后,销毁人、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销毁清册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报原票证发放机关备查。
  第二十条 票证核算
  各级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必须设置“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台账”(见附件6),依据票证领用单或票款结报手册、票证缴销报告表和票证损失核销批件等原始凭证,对各种票证的领发、用存、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上缴、损失和损毁的数量、号码进行及时登记和核算,定期结账,据以核对票证结存数,并按期编制“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用存报告表”(见附件7),同时分别报送财政局主管领导和上一级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票证核算的各种原始凭证应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 票证审核
  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应根据契税、耕地占用税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结报缴销票证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严格审核。
  (一)日常审核。对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人员结报缴销的票证,由票证管理人员进行审核。
  (二)专门审核。除日常审核外,县级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应经常对结报缴销的票证组织抽审和会审。
  第二十二条 票证检查
  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必须根据票证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定期对票证的印制、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损失处理和核算等项工作进行认真的检查。县级和市州级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票证检查;省级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票证检查。
  第二十三条 票证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对有章不循、执行不严、票证管理混乱的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应视其情节,由本级财政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直至行政处分。
  (二)因管理不严造成票证丢失或残损的,由本级财政部门查明责任,对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赔偿损失、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理。
  (三)对利用票证截留、挪用、贪污税款的,由本级财政部门或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票证印刷企业违反票证管理的行为,由省财政厅依照国务院《财政行为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30日起实行。湖南省财政厅原有关于票证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附件4、5、6、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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