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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建字[2008]23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11-28
实施时间: 2008-11-2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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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浙江省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30号)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1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8年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全省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30号)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1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实施范围
  第二条 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中央新增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耕地开发、基本农田保护以及其他项目支出。
  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指为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采取土地整理方式对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整治。
  土地整理项目:指为了增加耕地面积,促进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用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以及对历史遗留的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和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进行复垦。
  耕地开发项目: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地、空闲地等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发,使之达到可利用状态。
  以上项目统称为“建设类项目”。
  基本农田保护项目:指为保护基本农田而发生的基本农田动态监管与维护、基本农田保护补偿、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基本农田保护标志标牌和保护界桩的设置等其他基本农田保护基础业务。
  其他项目:指在实施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耕地开发、基本农田保护项目过程中发生的项目审核论证、稽查、管理以及绩效考评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原则
  第三条 项目申报原则
  (一)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主,土地整理与基本农田建设相结合,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二)提高耕地质量和有效利用,确保全省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四)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五)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六)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农业基础设施条件差及国家与省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地区倾斜。
  第四章 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 项目管理职责
  (一)省级部门管理职责
  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中央新增费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管理。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项目审查,编制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监督项目实施,组织项目竣工测量和验收等工作。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并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实行绩效评价,项目安排将与绩效考评结果相挂钩。
  经批准同意撤销的项目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中央新增费项目资金的省级稽查、审计等工作,并接受和配合中央的稽查。
  (二)项目所在地部门管理职责
  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初验及成果档案管理等工作。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具体负责项目资金拨付、使用与监督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项目预算的构成和标准
  第五条 建设类项目预算的构成和标准
  (一)项目预算构成
  项目预算包括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等。
  1.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发生的各项工程施工支出,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组成。
  直接费,是指施工过程中直接消耗在工程项目上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由直接工程费、措施费组成。直接工程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包括设施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施工辅助费和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
  间接费,是指项目施工单位组织、管理工程施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规费、企业管理费组成。规费是指项目施工单位按规定缴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工程排污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企业管理费是指施工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活动所需费用。
  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2.设备费(即设备购置费),是指设备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等。
  3.其他费用,是指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拆迁补偿费等。
  (1)前期工作费:指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土地清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勘测费、项目设计与预算编制费、项目招标费和重大工程规划编制费等。
  (2)工程监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所发生的费用。
  (3)竣工验收费:指项目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测量、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竣工测量费、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与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和基本农田补划与标记设定费等。
  (4)业主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和业务招待费等。
  (5)拆迁补偿费:指项目实施过程需拆迁的零星房屋、林木及青苗等所发生的适当补偿费用。
  4.不可预见费,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及不可预见因素的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二)各项费用标准
  为确保工程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各项费用标准为:工程施工费原则上不低于项目预算总额的80%,道路工程预算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30%,其他工程预算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8%。
  其他费用中,前期工作费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6%;工程监理费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1.5%;竣工验收费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6%(其中竣工测量费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3%);业主管理费不超过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之和的2%。
  不可预见费不超过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和其他费用之和的2%。
  (三)项目有关费用的支出内容和标准,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建〔2005〕169号)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以及其他项目预算的构成和标准
  基本农田保护以及其他项目,由各市、县按当地财政部门项目资金预算编制的要求,在规定的开支范围之内编制。
  省级管理性费用预算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列入中央新增费预算。
  第六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七条 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至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
  第八条 建设类项目申报要求
  (一)资金使用范围:符合《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指南(暂行)》(财建〔2007〕861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157号)及本办法有关规定。
  (二)规划建设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三)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具有基本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实施;项目区原则上未进行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四)建设规模:
  1.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1)丘陵山区30–1000公顷(450–15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5公顷(75亩),片块不超过20片。
  (2)平原地区50–1000公顷(750–15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10公顷(150亩),片块不超过10片。
  2.土地整理项目:
  (1)综合整治类:丘陵山区50–1000公顷(750–15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10公顷(150亩),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100–2000公顷(1500–30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10公顷(150亩),片块不超过10片。
  (2)毁损复垦类:总面积不少于30公顷(45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公顷(30亩)。
  3.耕地开发项目:
  丘陵山区50–600公顷(750–9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10公顷(150亩),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100–1000公顷(1500–15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10公顷(150亩),片块不超过10片。
  (五)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60%。
  (六)项目区内可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比例:水田的标准化率不低于90%,其他耕地的标准化率不低于70%。
第九条 建设类项目申报时间
  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要求见附1)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审查后,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具体要求见附2),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于当年7月底前分别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第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以及其他项目申报要求和申报时间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预算方案,于当年7月底前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项目具体申报要求见附3。
  第十一条 项目审核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和预算进行审查。审查的程序、内容按照《浙江省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建设类项目审查手册》执行。对通过审查的项目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结束后纳入浙江省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建设类项目库。
  第七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项目预算,项目所在地政府应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 建设类项目承担单位应为项目所在地具有土地开发整理职能的企事业法人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基本农田保护以及其他项目承担单位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和审计制。
  第十五条 建设类项目实施管理
  (一)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实项目涉及土地地类、面积、界址、权属及补偿方案等,保证地类、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权属合法,权属调整方案和补偿方案等无争议。
  权属调整方案应实行公告制,公告期15天,内容应包括:权属调整类型、原则、依据,需要调整的土地面积、位置、编号、用途、质量等级、调整前后的权利主体等。
  (二)项目实施前应明确土地权属关系,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作权属调整;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时进行土地权属调整、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三)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对项目实施准备情况进行总结,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开始施工。
  (四)项目开工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区设固定标牌、标记进行项目基本情况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
  (五)项目招投标按照《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浙土资发〔2001〕29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工程开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建立现场办公会制度,召集施工、工程监理、设计等单位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项目规划设计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七)项目设计单位对项目实施中有关规划设计进行咨询、指导,规划设计需要变更的,负责按要求修改。
  (八)在施工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计划与支出预算和规划设计。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研究解决;
  2.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或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具体要求按照《浙江省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工作方案》(浙土资办〔2006〕8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土地权属重新调整的,应按规定对原权属调整方案进行补充、说明,并报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
  项目因重大政策调整和不可预测原因,无法按原规划实施要求撤销的项目,须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项目撤销申请,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第八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拨付要求
  项目资金的申请、拨付,应遵循严格管理、实事求是、按计划按进度、先申请后拨付的原则。
  (一)项目资金下达后,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项目预算和工作任务、进度等项目资金拨付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及时下拨资金。
  (二)项目资金的拨付必须控制在用款计划范围内,不得办理无预算、无计划的拨款。建设类项目承担单位收到项目资金后,应按要求及时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严禁滞留或挪用资金。
  (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市县按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合理安排项目资金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项目区外,不直接与项目相配套的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和村庄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支出。
  (二)10万立方米以上大中型水库、防洪堤坝、干渠、干道和10千伏以上输变电等工程支出。
  (三)项目施工单位施工用的车辆、机械等设备;项目承担单位和施工单位管理用小汽车等设备;农业生产用具、设备等不属于项目规划设计需要的设备购置支出。
  (四)对外投资;赞助和捐赠支出;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核算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并建立财务管理及报账制度、内部监督检查制度、资金支付制度。
  项目资金必须实行分账核算,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反映。具体资金核算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另行制定。
  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报账制。报账制,是指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程序向项目承担单位报账的管理制度。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
  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复。对决算后的资金结余按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统筹安排使用,重点用于项目的后期管护。
  竣工决算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委托审计部门或专业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并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第九章 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类项目验收管理
  (一)项目竣工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规划设计和项目预算,以及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有关内容和技术标准按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浙江省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工作方案》(浙土资办〔2006〕8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交的竣工验收材料按照《浙江省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工作方案》(浙土资办〔2006〕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验收材料清单见附4)。
  (三)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与其它农用地应及时加以利用,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可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
  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与土地所有者(村或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落实后期管护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程序
  (一)初验: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验收申请,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组织并会同农业、水利、统计等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竣工初验,初验合格后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二)竣工验收: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并会同农业、水利、统计等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竣工验收。
  对通过验收的项目,需经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确认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下发验收合格文件。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能整改合格的,暂缓安排新项目或调减现有投资规模。
  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项目成果有关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申报到验收合格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中央新增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为:
  (一)中央新增费项目资金的拨付情况;
  (二)中央新增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支出内容和标准、财务核算、结余资金处置等;
  (三)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法人制度、公告制度、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监理制度等执行情况,以及项目权属管理、档案管理情况;
  (四)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等;
  (五)项目后期管护、绩效考核等。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情况,采取暂停、收回拨款或取消项目所在地新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项目骗取资金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
  (三)未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
  (四)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和规模、调整规划设计和预算的;
  (五)未落实项目法人制、公告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以及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今后制订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对本办法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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