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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和停用部分财政票据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综[2005]8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12-20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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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适应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需要,强化财政票据的源头控制,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取消和停用部分财政票据。
  一、停用旧版财政票据
  根据《关于启用新版财政票据的通知》(鲁财综 [2005]45号),从2006年1月1日起,原《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缴款书》等5种票据停止使用(详见附表1)。“山东省财政厅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票据专用章”和“山东省往来结算统一收据监制章”同时作废。所有财政票据使用新的由财政部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山东省)”。
  二、取消部分专用票据,统一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为方便非税收入征管,保证非税收入足额入库,经研究决定,取消“山东省公益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等有关部门或地区使用的专用票据(详见附表2)。鉴于各单位调整工作需要一段时间,对个别单位或局部区域使用的票据,可使用至2006年3月31日。上述票据取消后,有关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时,应统一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三、取消“中央驻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中央驻鲁行政事业单位收取各项非税收入,应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制(印)的财政票据。因此,决定取消《中央驻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凡受财政部委托由省级代管的中央驻鲁行政事业单位,应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或“山东省非税收入定额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管理。
  四、取消部分专用财政定额票据
  除“山东省医疗机构门诊诊疗费定额票据”和“山东省外国人入境签证费定额专用票据”暂予保留外,其他所有财政专用定额票据(详见附表3)一律取消,统一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定额票据。执收单位可采取分散使用、集中汇缴的方式,将所收资金集中通过“票款分离”系统,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
  五、积极做好新旧版财政票据的更替工作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对本单位领购的财政票据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停用或取消的票据进行清点,并尽快到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票据缴销,同时领购新版票据,确保从2006年1月1日起使用新版财政票据收取各项非税收入。各级财政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地解决新旧票据更替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切实保证更替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停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缴款书
     2、取消的专用票据
     3、取消的定额票据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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