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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建设银行
发文时间: 1990-7-5
实施时间: 1990-7-5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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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投资专科学校、常州财经学校: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你行,并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根据财政部意见,会计证由总行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各分行)财会、人事部门负责所属各行处会计证的颁发和管理。
  二、凡在本行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含国际业务、储蓄、行政等部门的财会人员)和附属企业、学校的财会人员,专业工龄在一年以上,符合规定学历或已取得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含会计员),均可以申请取得会计证。
  三、不符合规定学历和专业职务条件,须经考试和考核。考试不合格者,下一次可再参加考试。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可列为实习会计。
  四、各分行财会、教育部门要对考试不合格的财会人员组织培训,以使其尽快达到从事财会工作的业务水平。
  五、专业知识考试,由各分行统一布置和组织进行。考试科目包括:财会法规、会计原理、专业会计(建设银行财务、会计核算、现金出纳及结算管理、国际业务会计、储蓄核算等,按岗位分别考试)和计算技术(电子计算机的基本操作知识、珠算等)四门。
  六、取得非会计专业职称的人员,现在从事财会工作的,可申请取得会计证。
  七、会计证所列各项内容,各行每年记载一次。县支行以上(含县支行)单位人员的会计证由所在单位专业部门填写,财会、人事部门负责核签。县支行以下基层行处的会计证,由所在单位填写,县支行财会、人事部门负责核签。取得会计证人员调转工作时,有关手续由人事部门办理。
  八、按建总函字(90)第177号开展岗位培训的意见的通知,正在进行岗位培训、考试发证试点的行,可结合一并考核。考核合格的两证同时发,只符合发会计证条件的先发会计证。
  九、为便于工作,对兴城疗养院、锡疗养院的会计证考核、发证,总行委托辽宁省分行、江苏省分行代办。
  十、各分行所需会计证数量,请于七月底前报总行财会部(印制费由各分行负担)。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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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证管理办法 财会字[1996]18 1997/1/1
会计证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199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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