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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8]164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24
实施时间: 2009-1-1
失效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584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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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拉动内需政策措施,应对当前国际、国内严峻的经济形势,进一步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实施中央政策措施总体要求,现结合我区房地产税收征管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改进意见: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的税收管理意见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0.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1%-1.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1.5%-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本条废止)

  二、关于二手房交易的税收管理意见
  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应征收的各项税费,纳税人可根据所转让房产的情况选择以下方式计算缴纳:
  (一)分税种计征方式: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分税种计算缴纳各种税费。
  (二)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
  1.个人转让住宅房屋统一按6.5%的综合征收率征税,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个人所得税1%。
  2.对个人转让商铺和非住宅房屋统一按7.5%的综合征收率征税,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个人所得税2%。
  三、关于房屋出租的税收管理意见
  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各项税费,纳税人可选择以下方式计算缴纳,一经确定的计算缴纳税款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一)分税种计征方式: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分税种计算缴纳各种税费。
  (二)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
  1.个人出租住宅房屋的,综合征收率为6.65%。其中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
  2.个人出租商铺和非住宅房屋的综合征收率为11.51%,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房产税4%、印花税0.01%、个人所得税2%。
  四、以上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适用5%或1%的综合征收率相应降低。2008年底以前涉及的应税事项按原规定执行。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及时报告区局。

修正: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第一条自2010年3月1日起废止。

上述法规第二、三、四条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发文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1-24
实施时间:2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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