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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8]62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16
实施时间: 2008-12-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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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转发给你们,对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的备案类减免税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
  二、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需提供主营业务情况以及减免税项目独立核算的情况说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密切配合,做好优惠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尽快把优惠政策落实到纳税人,并确保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口径一致。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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