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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转发《省财政厅 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综[2008]43 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10-31
实施时间: 2008-10-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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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综[2008]6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市)财政、物价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的对象和范围,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对相关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免收项目予以公示并做好政策宣传,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对于减免收费涉及的行政经费,各区(市)财政部门要切实予以保障,统筹安排经费预算,以确保单位履行其正常行政职能;
  三、各区(市)财政、物价部门应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收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未按规定落实政策的单位和行为要严肃处理、及时纠正。

  附件:山东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相关附件: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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