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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8]23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19
实施时间: 2008-12-1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292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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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机关各业务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更新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样的函》(际便函〔2008〕184号,以下简称“184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新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填报说明,自2009年1月1日起使用。各单位应抓紧税务内部的学习培训,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组织开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宣传辅导和政策解释工作,确保新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按期准确填报。
  二、上述报表以“184号文”规定的表样为准,由市局统一印制发放使用。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从网上下载填报,下载填报的报表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四、各单位应加强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管理,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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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野网友(游客)   2009年3月20日
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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