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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高校基建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教[2002]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2-1-20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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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属各高校:
  为加强省属高校基建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省属高校基建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广东省省属高校基建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校基建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其政策扶持、引导作用,规范省属高校利用贷款进行基本建设的行为,使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广东省省属高校基建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贴息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按照国家规定利率,在一定期限内专项用于高校基建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高校基建贷款是指省属高校为完成教学任务,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取得国有商业银行的基建项目贷款。
  第四条 高校基建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范围是指省属高校因扩大招生规模、改善办学条件密切相关的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及征地等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贷款。学校的学生公寓、教师公寓、校外饭堂等基建项目贷款不属于财政贴息范围。
  第二章 财政贴息资金的申请及审批
  第五条 申请财政贴息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省属高校;
  (二)由省财政核拨经费;
  (三)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及足够的偿债能力;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贴息范围。
  第六条 省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贷款额度由省财政审核下达。凡符合条件的基建项目贷款,由项目单位申报财政贴息。
  第七条 省属高校申报基建贷款财政贴息,应按要求填制高校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见附表一)一式两份,并附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于当年2月底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及省教育厅。
  省教育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省属高校提交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核后,填写基建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见附表二),并于当年4月30日以前上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八条 省财政厅对省教育厅上报的高校基建贷款贴息材料进行审查后,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按项目逐个核定贴息资金数,并下达批复文件。
  第九条 省属高校根据省财政厅同意贴息贷款的批复文件,向国有商业银行申请贷款。
  第三章 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省财政在审批确定的贷款额度内,根据省属高校实际贷款余额、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属高校拨付贴息资金。项目单位应单独设帐反映贴息资金的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 省财政对省属高校基建贷款的贴息期限一般为3年,特殊项目经审核同意可延长2年。贷款学校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及时清偿贷款本金及利息。凡当年须支付贷款本金的,学校必须在部门预算中的预算外资金支出项目中列支,以保证还款的资金来源。贷款的本金和超出财政贴息期限的利息支出,以及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支出均由学校承担。
  第十二条 省属高校为解决扩招需要,已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基本建设,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经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后,给予安排适当的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省属高校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后,分别作以下财务处理:在建项目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竣工项目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及省属高校要切实加强对贷款项目及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利用贷款及财政贴息的基本建设项目要坚持集体领导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贷款建设项目及还本能力要进行充分预测和论证,避免出现金融风险。造成基建项目呆坏账的,要追究学校领导的连带责任,并由学校承担。
  第十五条 各贷款学校与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协议后,须将借款合同及有关资料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及省属高校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贴息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凡截留、挪用、侵占财政贴息资金的,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修正: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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