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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税务师事务所资质等级考核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11
实施时间: 2006-9-11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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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税务师事务所:
  《天津市税务师事务所资质等级考核评定办法(试行)》,已经多方讨论和征求意见后,修定完成。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税务师事务所资质等级考核评定办法(试行)
  二00六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天津市税务师事务所资质等级考核评定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管理,考核事务所守法、诚信、敬业的成效,公开、公正、公平的评价事务所综合质量,造就一支思想过硬、业务熟练、纪律严明、服务优良的注册税务师队伍,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定对象
  凡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务所,均可参加考核评定工作。 考核评定工作每二年进行一次。
  二、资质等级类型
  事务所资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
  三、考核评定内容及标准
  1、考评内容:职业道德、工作业绩、质量控制、内部管理四个方面。
  2、考核标准:采取百分制记分法。具体评定标准详见《天津市税务师事务所资质等级评定标准》。参评A级事务所得分须在90分以上;B级事务所得分须在80分以上;C级事务所得分须在70分以上;D级事务所须在60分以上。
  上述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四、实行一票否决制。在考核年度内事务所发现以下问题之一的,不得参评A、B级事务所。
  1、在税务代理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2、阻挠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注册税务师协会进行检查、调查的;
  3、经查实采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税务师事务所利益的;
  4、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在全行业造成恶劣影响的;
  5、隐瞒收入、上报虚假会计报表的;
  6、年检未通过的。
  五、考核评定程序
  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组成考核评定小组,具体负责对全市事务所的考核评定工作。考核评定工作结合年度工作会议一并进行。考核评定程序为:
  1、申报。各事务所按照考核评定的内容和要求,在全面总结的基础上,进行自评。填写考核评定表(自我打分)。申报材料应于次年一月底前上报。
  2、考核。由考核评定小组成员按照考核评定标准,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对参评的单位进行实地考核。
  3、评议。召开考核评定小组会议。由各小组成员汇报实地考核情况,根据考核评定情况集体评议出全市事务所资质等级。
  4、公示。由考评小组将初步产生的事务所资质等级名单在全行业公示7天,进一步听取各方面反映。
  5、公布。公示期结束,根据全行业的反馈意见,经考核小组确认结果,予以公布。
  五、奖励
  对考核评定出的A级事务所,由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表彰,授予称号,以资鼓励;对其出具的税务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免予检查;事务所年检时免予实地检查。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附:《天津市税务师事务所资质等级评定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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