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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备案工作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11
实施时间: 2006-9-11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50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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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税务师事务所:
  《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备案工作管理规程(试行)》,已经多方讨论和征求意见后,修定完成。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备案工作管理规程(试行)
  二00六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
  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备案工作管理规程(试行)
  为规范注册税务师备案工作的管理,明确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颁布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程。
  一、备案范围
  凡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持资格证书到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二、备案材料
  (一)  非执业备案
  1、填制《注册税务师备案登记表》;
  2、《资格证书》;
  3、本人近期免冠二寸彩照二张;
  4、身份证;
  5、最高学历毕业证书。
  (二)执业备案
  1、填制《注册税务师备案登记表》;
  2、《资格证书》;
  3、由所在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在本所从业满二年的证明;
  4、本人近期免冠二寸彩照三张;
  5、身份证;
  6、最高学历毕业证书;
  7、《中国注册税务师刻制印章申请表》
  三、备案程序
  1、上报
  申请备案人员将备案材料交业务管理岗。
  2、初审
  业务管理岗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在事务所执业满二年的给予执业备案;不满二年的给予非执业备案;不符合备案规定的不予备案。
  3、复核
  业务负责人岗对备案材料进行复核。
  4、备案
  业务管理岗在资格证书备注栏加盖执业备案或非执业备案章,完成备案。
  5、存档
  业务综合岗将备案材料录入微机管理系统,纸质材料存档。
  四、服务时限
  备案工作时限为登记当日办结。
  五、汇总上报
  市管理中心定期将注册税务师的备案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六、社会公告
  市管理中心结合每年度的年检工作,适时向社会公告。
  七、相应责任
  凡取得《资格证书》者,原则上应在三个月内办理执业
  或非执业备案手续,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备案登记的,则视同自动放弃备案权,不能申请成立或加入税务师事务所。
  八、其他
  非执业备案变更为执业备案、执业备案变更为非执业备案的、外地来津注册税务师备案登记按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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